本頁為方便閱覽的翻譯版本。法令相關事項均以日文原文為準。
News
About
為因應近年高漲的拖車房屋需求,本協會以確保安全性與合法性並推動普及為目的而設立。
拖車房屋在住宅、住宿設施乃至災害時的臨時住宅等多元用途上備受期待,但在設置與運用上,安全面與法令遵循不可或缺。
為適正指導與管理縣內的拖車房屋設置,我們訂定了獨自的設置基準,並致力於周知徹底。同時蒐集整理相關法規與最新資訊,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提供給使用者與業者,營造能夠安心的環境。
本協會的目標並非單純的普及。 「基於安心・安全・正確知識的全新居住文化」,並從沖繩建立起來。我們將活用自然豐富的地域特性,推動可持續且令人安心的拖車房屋普及。
What is it
在日本建築行政會議中被定義為「利用車輛的工作物(拖車房屋等)」。與一般建築物不同,其前提是可隨時且任意移動。
基準總則2026 拖車房屋(A4版)基準總則2026 新舊對照表
設置與運用方式也必須依據該特性來處理。近年來,縣內運用拖車房屋的住宿設施與豪華露營設施日益普及,作為觀光產業的新形態備受矚目。此外,住宅、辦公室、店舖等多元用途的需求也在提高,善用傳統建物所沒有的彈性的活用方式正在推進。
本協會依據此「利用車輛的工作物」之定義,以 「可隨時且任意移動」作為設置條件,推動符合法令與行政通知的正確處理。具體而言,以建設省住指發第170號(平成9年3月31日)所示基準為依據,致力於指導與資訊提供,使縣內的拖車房屋設置得以適正且安全地進行。




Regulations
為提升拖車房屋的安全性與社會信賴度,本協會推動遵守相關法令的適正製造、銷售與搬運。
在公道上移動拖車房屋時,重要的是依車輛的構造、尺寸、重量、制動裝置等,確認車檢、保安基準的緩和認定、特殊車輛通行許可等必要手續。
本協會的基本方針是:對於車寬2.5公尺以內,且長度、高度、重量、制動裝置、燈火裝置等符合保安基準的拖車房屋,在接受必要的檢查與登錄後,始於公道運行。
僅憑車寬在2.5公尺以內,並不能判斷即可取得車檢。
國際性的被牽引車輛分類中,有依車輛重量劃分的O類別。
| 區分 | 最大重量 |
|---|---|
| O1 | 750kg以下 |
| O2 | 750kg超〜3.5噸以下 |
| O3 | 3.5噸超〜10噸以下 |
| O4 | 10噸超 |
O2與O3對制動裝置等所要求的技術基準並不相同。尤其是超過3.5噸的拖車房屋,僅靠一般的慣性煞車方式有時難以符合,因此確認包含制動裝置在內的車輛構造相當重要。
O2・O3是國際性的車輛分類,僅憑此區分並不能決定在日本國內能否取得車檢與登錄。僅因車輛總重量超過3.5噸此一理由,並不會一律導致無法取得車檢與登錄。
對於不符合一般道路運送車輛保安基準的拖車房屋,在滿足所定要件時,設有可由地方運輸局受理基準緩和認定、而得以一時運行的制度。認定時會審查車輛構造、運行目的、路線、安全對策等。
就拖車房屋一時運行的基準緩和認定而言,另須取得臨時運行許可。
超過道路法所定一般制限值的車輛,原則上須辦理特殊車輛通行許可等手續。一般制限值包含下列項目。
此外,軸重、輪荷重、最小迴轉半徑等亦為審查對象。
基準緩和認定與特殊車輛通行許可是目的各異的手續。僅取得其中一方的認定或許可,並不會使另一方變得不需要。
本協會在搬運拖車房屋時,推動下列事項。
本協會透過適正取得車檢、確實辦理必要許認可、徹底落實安全運行,致力於拖車房屋產業整體的健全發展。同時,我們將努力向會員業者提供資訊並推廣法令遵守,推動安全且受信賴的拖車房屋之普及。
※實際所需的檢查、認定、許可等,會因個別車輛規格及運行條件而異。運行前須向管轄的地方運輸局、道路管理者等確認。
設置地點的建築物認定與公路行駛條件須分別確認。
是否屬於建築物,須視妨礙移動的設備、管線連接方式、規模及設置狀況等判斷。設置前請向所在地的建築行政主管機關確認。
請向運輸主管機關及道路管理者確認車檢、登記、安全標準或放寬認定,以及行駛路線所需手續。放寬認定不能代替車檢或道路通行手續。
安全標準第2條的一般上限:寬2.5m、高3.8m、長12m。半拖車的長度測量方式不同,指定車輛有13m的例外。
以下13項是協會的確認項目,不能代替法律或行政許可。即使全部符合,也不保證不會被認定為建築物。
Checklist
這些協會確認項目旨在維持可移動狀態。個別設置及行駛條件請事先向主管機關及專業業者確認。
車軸未從車輛上拆除
確認公路行駛所需的車檢、登記、認定及通行手續
拖車房屋的行進方向上無固定障礙物
從設置地點通往公路的通道隨時確保暢通
階梯、露台、門廊等為獨立的結構體
多台拖車房屋不得相互連結
專用千斤頂等可不使用工具即卸下
給水的連接配管可不使用工具即裝卸
排水的連接配管可不使用工具即裝卸
電力的連接方式可不使用工具即裝卸
通訊以無纜線方式使用 活用家用路由器與IP通訊(網際網路線路)。
與燃氣供應業者確認燃氣設備的連接方式及安全拆離方法
空調等的室外機不妨礙拖車房屋行駛
Standard
以下摘自2020年6月10日修訂的縣取扱基準,並非法律條文本身。最新運用請向主管機關確認。
拖車房屋(不具動力裝置的車輛,由汽車等牽引至目的地,作為住宅、辦公室、店舖等使用者(被認定為屋內用途者))之中,符合下列任一項者,視為法第2條第1款的建築物處理。
此外,即使在設置時點不屬於建築物,若日後因維護管理的結果而符合下列任一項時,自該時點起視為建築物處理。
被認定為將廢巴士作屋內用途使用者,若定著於土地(可隨時且任意移動者除外),或符合本文2(維生管線的配線配管)者,視為建築物。
所謂巴士,係指道路運送車輛法第3條所規定的普通汽車中,可載11人以上者;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15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者即為廢巴士。
大分類:總則 / 中分類:定義 / 小分類:拖車房屋 — 法第2條
本文1中所稱「妨礙移動」者,亦包含下列各項。
相關:昭和62年 例規第419號
平成9年 通達第170號
平成14年 日本建築行政會議基準 總則 P14
National Standard 2026
日本建築行政會議《建築確認之基準總則‧集團規定適用實例》2026年版,對拖車房屋等的處理方式進行了整理與擴充。請與沖繩縣的處理基準一併確認。以下為要點摘錄,並非法令條文本身。個別判斷及最新運用,請事先向行政窗口確認。
所刊載資料為日本建築行政會議適用實例之摘錄‧摘要,並不代替法律條文本身或行政之許認可。即使全部滿足,亦不保證不被認定為建築物。
Membership
我們受理從事拖車房屋製造、銷售、設置、營運的業者,以及正在考慮導入者的諮詢。
我們會共享13項檢查基準及其運用的思路。從設置前的確認階段即可洽詢。
提供建築基準法、道路運送車輛法相關通知,以及各市町村運用差異的資訊。
關於設置狀況的確認,以及未符合基準時的改善,本協會提供指導與建議。
入會條件、會費等詳情,將於您洽詢時個別說明。請先隨時與我們聯繫。
Contact
設置相關諮詢、入會申請、採訪委託等,我們接受任何人的洽詢。